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2:3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0]7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大地税发7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大地税发71号
全文有效
2000.08.23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辽地税个[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用以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2000]2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1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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