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2:2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法[2000]28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法28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法280号
全文有效
省地税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规定。”施工、野外勘测企业在作业地点临时用工、住宿等费用,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辽宁省XX市应税劳务统一发票》,否则不予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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