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2:1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规字[2000]45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规字45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规字4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年底前,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注册权限,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成医疗机构的核定工作,在其执行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今年年底前,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防疫站、地病所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名单,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供给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被确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于今年年底前按照税务管理权限完成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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