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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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5〕18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1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自治区职业资格改革组牵头单位,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内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资格考试、鉴定收费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和收费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和收费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各地区、各单位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 分类调查统计(7月)。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
各单位进行对照自查,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两类情况分别填报《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统计表》。
(二)形成工作总结(8月)。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各类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或归并的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等。于2015年8月20日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资格改革组办公室。
(三)提出清理意见(9月)。职业资格改革组办公室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根据相关清理规定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各类职业资格进行审核清理规范有关要求:
1.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决定设置的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
2.其他任何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均予以取消,其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应立即停止;
3.予以保留的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
(四)向社会发布公告(10月—12月)。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领导机构。按照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有关通知的要求,职业资格改革组组长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常志刚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林丛虎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和宣传处、法规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职业能力建设处、人事考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改革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牵头推进职业资格改革的相关事宜,对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等。
(二)明确职责。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在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工合作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三)舆论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清理规范工作,提高对各类违法违规职业资格活动的辨别能力。
(四)建章立制。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针对重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沟通,密切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维护好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要慎重做好被撤消或停止的职业资格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联 系 人: 宫然(专业技术人员)张晓东(技能人员)
联系电话: 6946607 6613983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8日


   附件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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