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1:0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法[2000]34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法34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法349号
全文有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辽地税发4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沈地税法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局《关于贯彻辽委发15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47号)的附件第六条第五款中的“过程中”是指:1999年10月20日辽委发15号文件印发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改制之日起至成立新的的公司、领取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之日止的期间。因此,辽地税发47号文件所附辽委发15号文件下发之前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能享受此政策。国有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比照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即: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对买方免征契税;对转让行为免征印花税。
二、营业税的缓征权限按《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省级以上(含省级)的企业报省地税局审批;市级以下(含市级)的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土地增值税的缓征、印花税的免征权限由市级地税机关自行确定。契税的免征按辽政办发61号文件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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