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40:1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财[2000]39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信鞋业进货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信鞋业进货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辽地税财39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信鞋业进货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辽地税财397号
全文有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百信鞋业辽宁分公司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2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994号)关于“商业企业开具的进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同意你局对百信鞋业辽宁分公司的进货单据按购销合同类记载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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