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39:43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
(一)凡在我市境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停业的纳税人,必须于有关部门批准停业后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满办理复业登记的,纳税人应于停业期满前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四)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凡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之前,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十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二、关于按期申报纳税的事项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无下落又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十日内仍不改正的,将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名单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公布),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其应纳税额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