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39:3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1]第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沈地税函第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沈地税函第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0日
各分局,县(市)局: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新的注册类型企业出现后,在省局未做统一规定前,我市暂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企业类纳税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待,填写企业类税务登记表(适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放企业类税务登记证。
2、从2001年1月1日起,市内五区、四个开发区及东陵、于洪区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开业登记由市局登记中心统一办理,其它区、县(市)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3、我市暂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修改,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人员完成,以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修改维护办法如下:
在辽宁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中,进入编码维护模块,在《登记》菜单中选《注册类型编码》,进行此编码修改维护。
增加新内容:
编码 注册类型
17 个人独资企业
18 合伙企业
4、对已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按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可将其登记表内容转录入到登记库新编码17、18中去。同时对此类企业设置企业类纳税人识别号,即区域码+技术监督局代码(原按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亦可按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注册类型)办理,按软件新设置的编码、注册类型办,可在税务登记证上直接打印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中心管辖范围内企业变更、持分局审批表到登记中心打印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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