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39:32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发[2001]第10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第10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第1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7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一1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经贸委、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税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沈经贸发11号)文件的内容,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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