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38:5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1]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5号
全文有效
2001-2-12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1年3月1日起,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必须凭《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表》办理优惠待遇手续。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应到其存款的储蓄机构领取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表》,并由储蓄机构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待遇。《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表》一式三份,外籍个人留存一份,储蓄机构留存一份据以执行,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函[2001]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