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字[2001]10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字10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预字102号
全文有效
2001-2-19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承租人用于居住的,可以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租人用于经营的,不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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