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1]2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大地税函2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大地税函21号
全文有效
2001-2-19
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瓦地税发35号《关于企业作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文中所提出的问题现明确如下:企业在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由国家承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财产作为抵押,对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评估后,其增值部分如记入固定资产增加房产原值,则增值部分应缴纳房产税,否则,暂不缴纳房产税。
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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