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38:0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1]2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28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条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文件中第四条中的“残疾人兴办或者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没有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以前,原则上减按50%征税 ,并可享受两年照顾。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1]2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