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37:0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1]第7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第7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第7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30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管理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已经地税部门审批的应予纠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等5户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不允许所属企业税前扣除。已经市地税局批准的,应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予以纠正。
二、对经各分局、县(市)局应加强监督、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应按国税发8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做好行政管理费的纳税调整事宜。
附件:企业主管部门名单
1、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2、沈阳市总工会企事业办公室
3、沈阳市物资局
4、沈阳市校办工业公司
5、中国科学沈阳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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