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1]6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6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6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28日
各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统一扣缴前仍按大地税发8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财政统发工资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应税所得的监督管理,做好差额税款的征收工作。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