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内蒙古人社局关于开展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内农工发1号
各盟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广泛宣传广大农牧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激励广大农牧民工自强不息,努力工作,提升素质,奋发进取,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牧民工的氛围,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农工发2号)和《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1号),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决定在推选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同时,开展自治区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一)优秀农牧民工。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农牧民工。
(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国发5号和国发40号及内政字206号和内政发7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政策,在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劳动管理、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为解决农牧民工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和窗口单位。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农牧民工
1、参加评选的农牧民工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内蒙古户籍且户籍仍在农村或牧区,转移就业3年以上并从事非农牧产业或在农牧企业务工的劳动者。
2、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互助,在工作单位或当地社区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帮助和带动本乡本土农牧民实现转移就业成效显著。
3、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取得优异成绩,在某一行业或区域内居于前列,发挥排头兵的作用;或者品德优秀,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决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解决农牧民工问题、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农牧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
2、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众路线,勇于改革创新,在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发展等方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实效,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
3、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
三、评选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公示和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面向基层,优中选优。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基层和一线岗位就业的农牧民工和为农牧民工服务的基层单位。在基层和一线岗位工作的农牧民工要占80%以上,女性占20%以上,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占20%以上。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人代表不在评选范围之内,企业班组长、车间主任、作业队长等一线岗位管理人员可参加评选。首次全国评选表彰和自治区评选表彰时被评为优秀农牧民工和先进集体的,原则不再参加评选。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评选主要以基层单位为主。
(三)发扬民主,广泛推荐。各盟市要按照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推荐优秀农牧民工、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农牧民工也可自荐或互荐。农牧民工推荐对象应为在本地就业的农牧民工,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应为本辖区内所属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推荐优秀农牧民工要兼顾在本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户籍农牧民工,推荐先进集体要兼顾各部门各行业,均衡考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层服务机构。
(四)实行分层次推荐评选。推选为全国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不参加全区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
四、表彰数量和名额分配
推选全国优秀农牧民工22名,全国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2个。表彰全区优秀农牧民工100名,全区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20个。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名额分配主要参考各地农牧民工转移就业人数确定(见附件1)。
五、表彰形式
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由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全区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由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小组进行表彰,颁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牌。
六、评选、推荐、报送
由各盟市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办公室按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和推荐,通过对初选人员和单位筛选、审核,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本人工作单位、单位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别填写《全区(国)优秀农牧民工报审表》(附件2)、《全区(国)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报审表》(附件3),并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前
和10月10日前,将初评产生的全国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全区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先进集体报审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上报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市要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优秀农牧民工和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各盟市要加强优秀农牧民工、农牧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盟市、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农牧民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农牧民工的亲切关怀,宣传农牧民工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农牧民工的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8月25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