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2015年度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目的
开展培训质量年度检查评估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全面、科学、客观的检查评估,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推动我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评估的对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市或区县行政许可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校许可证书》的职业培训机构(含创业职业培训机构)。
三、检查评估的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实施。
四、检查评估的内容
依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劳局〔2004〕332号)和《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表》(附件1),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制度、培训质量、消防卫生、学校安全、执行法律法规等进行检查评估。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检查评估的安排
检查评估共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阶段。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检查评估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开展自查自评。自查自评完成后将以下材料报送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1.2015年度职业培训工作总结;
2.《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申报表》(附件1);
3.《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表》(自查自评)(附件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含备案表)《税务登记证》等副本(加盖机构公章);
6.教职工花名册及劳动(聘用)合同;
7.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8.2015年度培训人员花名册及技能鉴定成绩等原始材料;
9.机构章程;
10.教学、教师、学籍、财务、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1.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
12.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检查评估阶段。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组成检查评估小组,按照检查评估要求,采取听取报告、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评估,对照《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表》进行打分。
(三)总结阶段。检查评估结束后,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工作总结,对优秀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五、整改与处罚
(一)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1.以误导、欺骗等方式招收学生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学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配置不能满足职业培训需求的;
4.超出许可的培训项目和规模开展培训活动的;
5.未经审批擅自在异地开展培训的;
6.培训场所存在消防、卫生、安全等隐患的。
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后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复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的;
2.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教学场地、师资、设施设备等配置不能满足职业培训需求的;
10.超出许可培训项目和未经审批擅自在异地开展培训活动的;
11.出资人非法取得回报的;
12.培训场所存在消防、卫生、安全等隐患的;
13.整改期满复评仍不合格的;
14.拒绝参加年度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的;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关要求
(一)年度培训质量检查评估是人力社保部门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职业培训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二)检查评估结束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将达到合格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坐落地点、联系方式、培训项目信息等向社会公布。
(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在民办培训学校许可证(副本)上,做出年度评估是否合格标识;对予以撤销的培训项目,应在培训许可证(正、副本)上做出培训项目减除标识。
(四)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4 月 20 日前 将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报告表》(附件1)、《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加盖学校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公章),及本区县检查评估工作总结报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本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附件:1.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报
告表
2.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表
3.201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检查评估结
果汇总表
津人社办发〔2016〕28号 附件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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