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6 年 3 月 25 日
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市、区、县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水平测试和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为改革提供数据。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人员过渡办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职称结构比例标准等配套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
1.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方案》(见附件),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3.基层推荐。中小学校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经上级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高、中、初级职称的推荐数量,开展竞争推荐工作。
4.组织评审。组建相应级别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和《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公布评审结果。
5.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方案
附件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人员过渡方案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以及教研室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学教师、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人员。
二、对应等级
(一)对应职务等级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副高级);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对应岗位等级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实施办法
(一)现有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岗位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过渡后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超出改革后新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的,要通过退休、交流轮岗、调离等自然减员逐步控制在新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内。
四、工作程序
(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
组织全市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范围对象、工作程序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学校呈报
各学校按照规范要求组织过渡人员的申报材料,学校人事部门填写《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申请表》(附件1),教师本人确认后签字,同时准备个人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任现职申报表、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申请表》及证书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材料在本校公示一周后,由学校上报区县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三)汇总备案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对过渡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汇总表》(附件2),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中小学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过渡人员材料由区县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核准后,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员申请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正确处理改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统一思想,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由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领导主抓,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查,保证质量。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教师资格、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时机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程序,把握重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
(五)严格时限,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要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于2016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
过渡方案的附件:1.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
员申请表
2.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人
员汇总表
津人社局发〔2016〕28号 过渡方案的附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