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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发[2002]第8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
锦地税发第8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
锦地税发第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22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补充规定
为规范我市地方税收的减免审批管理,更好地执行税收政策,根据省局《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缓税审批管理制度》(辽地税发21号)规定和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情况,现就有关减免税管理的补充规定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范围及审批权限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审批范围(减免税范围及审批权限详见附件说明)
二、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条件
1、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
2、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3、纳税人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的;
(二)困难减免税审批条件
1、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
2、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调查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3、纳税人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的。
三、减免税审批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征收机关的综合税政部门是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具体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必须实地调查核实,指导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事务。
(二)市局税政业务处负责减免税的调查、审核工作。
1、审核税务征收机关上报的减免税资料的内容是否准确、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2、对确有调查必要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3、提出减免税的审核处理意见。
(三)市局法规处负责减免税复核、汇总工作。
1、负责对市局税政业务处报送的减免税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超越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复核。
2、对所报送的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3、负责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审查、复核职责并建立专用台帐,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权限内审批减免税,不超越权限审批。
(五)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中,要有专用的减免税审批局长办公会议记录本,要有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六)市局税政业务处、征收分局综合税政部门负责统计本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的详细资 料。
(七)市局法规处及各县(市)局、各分局的税政部门要将减免税的审批情况,要分税种每月向同级计财部门备案。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征收机关的减免税审批
征收机关的综合税政部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于本级有权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填写《减免税审批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在《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以正式文件通知纳税人执行。
对于本级无权审批的,征收机关在《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实情况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局相关税政业务处审核。
(二)市局减免税审批
市局税政业务处收到征收机关上报减免税资料后,应对有关资料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审
查的内容有:
1、资料是否齐全;
2、表格的内容填写是否准确;
3、本级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4、是否需要到企业调查。
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可到减免税申请人处进行实地核实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送交法规处汇总,凡是变更减免税额、名称,均应有情况说明或调查报告,不同意减免时应有书面说明。 市局法规处将各税政业务处送交的减免税资料审核汇总后,定期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审批;凡政策性减免和困难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政局长主持会议,困难减免20万元 以上的由局长主持会议。市局相关业务处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起草审批文件,报主管局长 签发后,以文件批复基层税务征收机关予以执行,同时送交法规处备案。属省局审批权限的 减免税,市局相关业务处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起草文件经主管局长签发后,上报省局审批。 省局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市局相关税政业务处以文件通知征收机关执行,同时向市局法规处 备案。
五、其它事项
1、原市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政问题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通知》 (锦地税征53号)中有关减免税的内容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废止。
2、本规定与省局有关减免税规定不相一致时,以省局规定为准。
营业税减免范围及审批权限:
一、市地税局审批权限
1、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 所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2003年底之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
5、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收入,在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于2003年底之前暂免征营业税;
7、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组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劳务的收入,自分离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须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集资建房过程中取得的集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市级以下(含市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市级以下(含市级)企业总机构所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因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而形成多法人且原来没有这部分税收基数的,从改组改制运行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4、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 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其他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批权限
1、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在2003年底之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5、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到2003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
9、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及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须是经列举或批准的免税险种)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其他需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三、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认定权限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的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下岗职工个人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之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列入国家和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9、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
10、纳税人为个人,其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11、其他需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认定的减免税项目。
资源税减免范围及审批权限
资源税减免项目根据《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确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减免范围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书面申请: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2、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火灾、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等。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侵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台风、海潮、雷击等。
二、资源税减免审查批准权限
(一)资源税减免审查
由纳税义务人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市局审核,报省地税局批准。
(二)资源税减免批准权限
资源税减免由省地税局批准。
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及审批权限
一、省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
(一)省属企业的减免税,由省地税局审批。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省属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与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举办的联合企业,跨市经营的市属以下企业、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二、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
(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1、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
2、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矿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
(二)企业“四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三)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为推行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在2002年前,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除新办企业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三、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批权限的减免税
(一)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二)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
(三)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
(四)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五)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四、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负责认定报市局审批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二)新办第三产业减免税;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三)校办企业(省属企业除外)、民政企业;
(四)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开支的费用;
(五)对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至2002年三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凡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及审批权限
一、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包括风、水、火、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规定减免税项目。
二、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负责认定报市局审批项目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期,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范围及审批权限
一、省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
1、土地使用税各项减免税;
2、年减免房产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减免税;
3、其它需报经省局审批的减免税;
二、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
1、年减免房产税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业务;
2、国家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房产土地的免税业务;
3、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的免税业务;
4、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的减免业务;
5、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6、其他经省授权需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业务;
三、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认定、审批权限
1、经有关部门鉴定,危险和损毁不堪停止使用的房产;
2、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使用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3、国家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即包含房产税金的租金,下同)前的房产;
4、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减免税业务;
5、企业职工宿舍用房,按规定应减税的房产;
6、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包括家属宿舍、独身宿舍),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前的房产;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房产税减税、免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减免税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二)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纳税人的其他有关材料;
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福利企业的《企业职工工资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残疾职工名册》复印件;
3、校办企业的《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及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征收机关领取减免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
一、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用地;
3、民(农)机场用地;
4、炸药库用地;
5、学校用地;
6、医院用地;
7、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8、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9、敬老院(光荣院)用地;
10、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11、水库移民、灾民、难民易地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给予一次性免税照顾。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征范围
1、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
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2、对民政部门的福利工厂,确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契税减免税范围及审批权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根据细则16条规定,我市在《关于实施新契税条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锦地税农45号)中对减免审批做了详细规定:“依据《契税条例》有关规定,属于免税范围的逐级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各县(市)由乡镇呈报,县(市)地税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各区(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区地税局核准,报市地税局审批。市直属分局、涉外处直接调查核准报市局审批。”
根据细则16条规定,我市在《关于实施新契税条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锦地税农45号)中对减免审批做了详细规定:“依据《契税条例》有关规定,属于免税范围的逐级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各县(市)由乡镇呈报,县(市)地税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各区(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区地税局核准,报市地税局审批。市直属分局、涉外处直接调查核准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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