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2]第1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发第1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发第1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29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解决基层局提出的委托交警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2002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中途停驶、报废、拆毁车船的退税问题
对已税车船中途停驶、报废、拆毁的,纳税人从停驶、报废、拆毁之日起30日内,持市车辆管理部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免)税证,纳(免)税标志等纳税资料,到车船户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退税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按当年停驶、报废的实际月份予以退税,同时收回纳(免)税证、纳(免)税标志。市地税局《关于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151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车船转入、转出的补(退)税问题
由外市转入或由我市转出的车船,应从转入(出)之日起30日内到车船户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实际在沈行使的月份,办理申报和补(退)税手续。同时发放(收回)纳(免)税证和纳(免)税标志。
三、关于缴款方式问题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可采取两种缴款方式:现金缴税和转账缴税。采取现金缴税时,代征单位为纳税人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发放纳税证和纳税标志。采取转账缴税时,由代征单位为纳税人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车船使用税专用章”)。纳税人通过其开户银行转账缴税,并持银行确认付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到代征窗口领取纳税证和纳税标志。
四、关于减免税审批表的使用问题
为规范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程序,市局重新设计了《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从2002年1月1日起使用新表,同时停止使用原《车船使用税免税审批表》。
五、关于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时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企业还须提供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免税手续的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单位介绍信、预算拨款证明、车辆户籍登记簿、车辆定编手册,福利企业还须提供民政福利企业证明,校办企业提供《校办企业认定书》等资料。
六、关于征收软件的应用问题
市局正在开发新的车船使用税征收软件,定于2002年3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在此之前,各基层局应继续使用原软件开展征收工作。
附件:车船使用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略)
附件:关于核发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的通告
为确保核发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辽宁省交通征稽局沈阳养路费征稽处不再是我市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单位。
二、我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各种车辆,由地税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其他应税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由地税部门自行组织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三、由我市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各种车辆,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务于2002年3月至11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检车月份的当月,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企业还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还须持身份证复印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或大队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其他应税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务于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持上述手续,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或其他委托代征部门缴纳车船使用税,同时核发纳税标志。
四、凡拥有免税车船的单位,除提供上述办理纳税手续所需资料外,还须持单位介绍信、预算拨款证明、车辆户籍登记簿、车辆定编手册,福利企业还须提供民政福利企业证明,校办企业提供《校办企业认定书》,填写《车船使用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在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免税标志。
五、免税车船范围: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船;
(二)经市车辆管理部门证明,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报废、拆毁的车船;
(三)消防车、司法机关专业用车、洒水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殡仪车;
(四)市政部门专用的摊铺机(车)、平地机(车)、喷油车和一吨以下的翻斗车;
(五)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六)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和游船;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它车船。
六、对未纳税车辆,未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未按规定粘贴或携带纳(免)税标志(或证)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车辆处以50元定额罚款,暂扣有关证照,责令纳税人在15日内到被处罚地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交纳罚款,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我省外市来沈车辆,处以20元定额罚款,并责令纳税人回当地补税;对偷、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驻沈中、省直单位车船的免税手续,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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