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2]第14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锦地税函第14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锦地税函第1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29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函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执行。
1、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应扣除以前年度销货退回及应收帐款中已确认不能收回核销的部分。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按每人每日30元的标准税前列支。
3、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凭合法票据按每人每年2300元以内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不得税前扣除;培训费按合法发票据实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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