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28: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个函〔2002〕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因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因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函〔2002〕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因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函〔2002〕4号
全文有效
2002-03-07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大财税字319号)和大连市统计局《2001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2001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3493元”,因此,2002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40500元(含40500元)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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