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安分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精神,现将我市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依法严惩社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市社保体系不断完善,建成了城乡统筹、人人享有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人民群众在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得到实惠。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导致基金流失,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保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保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涉嫌社保欺诈犯罪案件的依法移送和查处机制,共同打击社保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保法律秩序。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社保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负责指导和协调所属单位和部门,以及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社保欺诈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认真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社保监督工作,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保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和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分中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案件调查处理和移送工作。
(二)依法做好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公安机关对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保欺诈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三)及时查处非刑事案件。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对于欺诈骗取的社保基金应当依法追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追回的社保基金以及滞纳金应当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社保基金核算;行政罚款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及时做好社保欺诈案件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社保欺诈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要求,填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审批后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协调,按规定办理移送的案件。
(一)涉嫌社保欺诈案件的移送。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它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二)移送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保欺诈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的涉嫌社保欺诈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主要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跨区域调查案件的,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四、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社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查处和防范社保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市公安机关联合组成,两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合召集人。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公安机关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相关干部担任。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保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保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
(三)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公安机关对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的重大案件,要集中优势警力快查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保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社保宣传力度,加强社保信息披露,增进社会各方面对社保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鼓励个人、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社保基金实施社会监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可依法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社保欺诈违法犯罪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4.查处和防范社保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职责和工作规则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2016年4月22日
津人社局发〔2016〕40号 附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