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24:4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发[2002]4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4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4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1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部门补充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所取得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收入,仍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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