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 10:24:2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2]13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3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3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制度》(大国税发93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连市企业衔头发票有效使用期定为一年,计算方法为,自市局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的次日起延续十三个月,并执行省局将发票有效时日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的规定。在此之前已印制使用的衔头发票,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底,过期一律废止。
二、企业衔头发票的批准印制管理、接收与调拨管理、发售管理工作流程,执行大连市的衔头发票管理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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