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内蒙古人社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6〕10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我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7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中心,对接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其主要功能是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基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向深入。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我区战略发展布局以及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以促进基层创新发展为核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发挥作用。
自治区专家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分期、分批、分级设立,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本部门的基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定期开展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工作。
第五条 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盟市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牧业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
其他基层单位确有需要,也可结合我区或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势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申请设立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六条 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须是近年来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或本单位发展工作成效突出,在本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基地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能够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基地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三)能够提供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和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平台,有能力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
第七条 基地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申请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经济组织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申请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经济组织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实地考察等程序,确定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
(四)经批准设立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基地健全资源共享的服务保障体系,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项目洽谈活动,积极推进基层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交流合作。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加大部门、行业之间交流合作,为基层单位和各类专家牵线搭桥,畅通联络渠道。
第九条 支持专家在实践中的创新服务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基地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专家建立项目试验地、推广地、示范区。基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培养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条 为基地聘任的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大力宣传专家服务基层活动中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激发各类专家服务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 专家
第十二条 基地的专家主要从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遴选,重点是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草原英才”入选人员、“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其他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基层的工作、生活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的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批准,不影响本职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基地的外聘专家以设立基地单位名义聘请,采取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聘用单位与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以基地为平台进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可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养、中介服务,可举办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巡回义诊义演、扶贫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还可依托基地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政策措施,指导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审核设立、管理评估等。
基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健全基地内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场所和经费,为聘请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设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家服务基地,了解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的专家服务工作,及时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和服务支持,构建本地区、本行业专家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基地依托单位,通过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等方式,对专家基地开展服务工作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自治区级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两年一次。经评估,对基地建设较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为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基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二)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三)基地建设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四)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五)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六章 保障和推进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推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为组织引导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九条 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一定经费支持,用于补贴专家服务,开展相关工作。鼓励各盟市、各委办厅局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二十条 完善支持专家服务基地的政策措施。对于批准设立专家服务基地的单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列为人才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经费资助、学术休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扶持;对工作开展较好,取得显著效果的基地和在服务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专家服务基层的良好条件。专家经单位同意到基地服务期间,其原单位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业绩作为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予工作生活补助。基地应选派得力助手或组建专门团队,配备精干工作人员,确保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基地或其依托单位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家交流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层需求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合作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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