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3]4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4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4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5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取得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占已到位注册资金的比例如何,均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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