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26:3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3]3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3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35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6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新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征收方式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代征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144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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