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26:21

[案例]130001772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130001772
根据财税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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