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24:2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4]6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6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6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22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查报告表以加盖“自查”字样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替,一式二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扣缴义务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二、7月15日前各基层局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汇总表》并附文字说明,分别报送市局税务稽查处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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