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4]8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纳税人税收征管调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纳税人税收征管调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8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纳税人税收征管调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86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因涉外纳税人税收征管调整,涉外分局原管户按经营地划归所属各局后,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132号)文件第四条废止。涉外分局原管户按经营地划归所属各局后,其建筑业有关税收政策按《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3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132号少文件的其它条款执行。
二、《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149号)文件第三条废止。涉外分局原管户按经营地划归所属各局后,其销售不动产业务按《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149号)文件的其它条款执行。
三、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建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52号)文件要求,涉外分局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名单继续作为重点纳税人管理,在管户交接时一并交接。接收局应将原涉外分局重点纳税人列入本局重点纳税人名单,增加重点纳税人监控人数。
四、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9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于每个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于收到租金的次日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五、涉外分局原管户企业使用的《发票购领簿》,没有用完的可继续使用,但需盖接收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专用章。企业的原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由接收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企业变更登记方式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新办涉外企业按领购《发票购领簿》的程序正常办理。
六、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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