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闽税函〔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口退税权的批复闽税函〔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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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请示》(南税发〔2018〕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半年。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3日
关于停止福建省南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闽税函〔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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