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15: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5]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印制保险费发票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印制保险费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印制保险费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34号
全文有效
生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发票的申请》(生保辽发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从2005年2月1日起使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
二、《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适用于你公司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险、年金新型产品以及其它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
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季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发票代码为:221XXXX314XX.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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