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14:4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5]6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6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6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8号
财税28号)文件已经下发,就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做出了 具体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度按增值税增量计算退税时,对2004年的免抵调库数不作为基数,2005年的免抵调库数不作为应交增值税数计算退税。同时,对2004年的查补税额和2005年的查补税额比照处理。
二、对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财税26号文件规定,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不执行2005年增量计算退税的方法。
三、财税28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及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实现的应缴增值税合计。
四、对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欠税,应当作为呆账处理,纳税人在2005年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时,不再抵减呆账。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发生的欠税作为陈欠,2004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作为新欠,可用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全额抵减。
五、对纳税人销售2004年7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仍按照财税156号文件规定办理,2004年7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允许计算提取进项税额。截止2005年4月1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已处理完毕的,不再计算补税。
六、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可直接按规定的公式计算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监控上述发票比对情况,比对不符的,应做补税处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按照财税28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已经予以认定的纳税人不可以退出行业范围。
八、2005年度按季计算增量退税,年底不再清算。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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