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政办发[2005]1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2005年“拆除联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2005年“拆除联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1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2005年“拆除联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1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2005年“拆除联片”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2005年“拆除联片”工作的实施方案(市房产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做好迎接“世园会”的准备工作,我市决定在今年9月底前拆除600座供热锅炉房(烟囱,以下简称锅炉房),实行联片供热(简称“拆除联片”)。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拆除范围
(一)单台锅炉容量在10吨/小时以下,被热电厂、热源厂及规模较大的锅炉房所覆盖的供热区域内的锅炉房。
(二)多年依靠政府补贴,供热质量差,污染严重,市民反应强烈的锅炉房。
(三)污染物长期排放超标,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未经供热、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违法建设的;已被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的产生污染大气环境设备目录的:立于市政府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房。
(四)位于国家机关、环境监测区域点、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高速公路、一二级道路和铁路两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以及主要商业区附近的锅炉房。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拆除联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拆除联片”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地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的“拆除联片”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按照“统一政策、区域管理、区长负责”的原则,相关地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拆除联片”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被拆除锅炉房原产权单位与联片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工作;负责对被拆除供热锅炉房周边违章建筑的拆除和清理工作;负责锅炉房拆除后的场地绿化工作;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及补贴工作。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拆除联片”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制定计划及相关补贴办法;负责相关地区工程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网的规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并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城建局负责办理道路的挖掘手续、恢复路面及固体废物排放工作;道路挖掘费按每平方米240元收取。市环保局负责“环评”工作。市建委负责办理拆除锅炉房工程的开工手续和拆除现场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拆除工作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办理被拆除锅炉房锅炉的注销手续。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拆除锅炉房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被拆除锅炉房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接收及并网工作,并免收二次加压供水并网费用。沈阳供电公司负责被拆除锅炉房供电设施的拆除及联网供热用电的增容工作。
(三)被拆除锅炉房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资产核销、债权债务清理及供热档案的移交工作;负责移交锅炉房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办理锅炉注销手续;负责办理用电设施拆迁手续。
(四)联片供热单位负责联片供热工程的建设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拆除联片”工程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0.8的比例共同筹集。自行供热产权单位交纳一定的联网工程费用,额度由区政府自行确定。
(二)“拆除联片”工程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拨付到相关地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
(三)被拆除锅炉房属于国有资产的,其锅炉设备及锅炉房无条件拆除,固定资产予以核销;属于私有财产的,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四)未被拆除的锅炉房首先满足换热站使用,拆除的锅炉房的用地,原则上进行绿化;特殊用途的,由相关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改为经营性用房。
(五)被拆锅炉房的陈欠电费,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结清或向电业部门做出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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