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12:08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16日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惠证>管理 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辽国税发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初15日内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按本文附件1格式以excel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所在辖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批、检查纳税人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存在疑问时,首先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表进行核对,核对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税政部门填开统一格式的《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函》,提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查,协查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接到《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函》后10日内书面回复,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或邮寄送达发函单位,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函。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