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政办发[2005]1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大政办发17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大政办发17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监控税源,加上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虚开发票、串用发票、制售假发票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此偷逃税款,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特别是在商业零售、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业等最终消费环节,税收流失现象相对严重。这种现状不仅影响了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有利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推广应用的实施原则和范围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
商业零售、饮食、娱乐、服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文化体育等行业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的纳税人,凡用自有或租赁房屋、摊位从事经营,2005 年纳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在2006年底前必须购置使用税控装置;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在2008年底前必须购置使用税控装置。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险业全行业推广应用,在2006年底前必须购置使用税控装置。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企业、货物运输企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或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执行。
具体安装时间由国税、地税部门确定。
三、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67号)的规定,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四、实施发票管理改革
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为契机,建立“以税控机打发票为主,定额和代开发票为辅,数码防伪,全面监控,及时比对”的发票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发票防伪手段,运用计算机网络和数码喷印等技术,提高发票防伪的科技含量;进一步简化合并发票票种,改变发票开具方式,方便纳税人使用;严格控制自用发票印制,扩大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范围,加强通用发票的管理;提供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方便消费者辨别发票真伪,加强社会监督。
在商品零售业、娱乐业和饮食业、旅店业、洗浴业等服务性行业中实行有奖发票,有奖发票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五、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和售后服务
为保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选型招标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确保进入大连地区的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市政府成立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小组,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5户中标厂家。纳税人不得使用经选型招标确定的中标厂家以外的税控收款机产品。
为防止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恶意竞争,损害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售后服务管理,指定相对固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区域,明确要求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各项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者应接受税务、质监、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依法处理违章违纪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税控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七、职责分工
(一)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具体推广、应用工作。具体分工是: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要准确划清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按主营业务确定由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负责,避免重复购置。
(二)质监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协调落实国家有关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
(五)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国税、地税部门在市场中共同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使发票在市场交易中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六)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税务机关依法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监察部门负责招标过程及有奖发票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推广应用的工作步骤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5年12月31日前)
1.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2.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做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后台对接的准备工作。
3.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研究制定选型招标和售后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4. 市政府向全社会发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和实行有奖发票的通告。
(二)推广应用阶段(2006年1月1日以后)
1. 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按照新的采集方式采集发票信息。
2. 纳税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和使用新版发票。
3. 中标的税控收款机厂家及服务商为用户进行税控收款机的安装、调试和培训,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
4. 服务商开展售后服务工作,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对税控收款机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九、推广应用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税发44号文件精神,本着“重在控税、配套实施、整体推进、平稳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精心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戴玉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林华担任。税务、质监、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开展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全力支持此项工作,妥善处理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二)密切部门协作。税务、质监、信息产业、财政、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全市范围内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等,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执法监督。在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中,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大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大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玉林 副市长
副组长:林 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德兴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德福 市监察局局长
阎承琦 市财政局局长
栾庆伟 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刘宪茹 市地税局局长
毕世广 市质监局局长
丁永安 市国税局局长
李德和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联系电话:82646285、82691111-1230),林华兼办公室主任,李圣君、王义平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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