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10:17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发[2005]340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发340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34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针对目前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随同整机销售的软件产品无法准确划分其软件与硬件部分的进项税额以及软件产品税收负担率过高等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于随同整机销售的软件产品其软件和硬件部分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或由企业重新申报其划分软件产品中的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再按照实际成本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软件产品的退税时间问题。辽宁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是软件产品的认定证明,软件产品的退税时间应从《软件产品证书》下发的当年算起。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时间为一年两次,基层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将《沈阳市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上报市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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