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1701 经销的小汽车转作办公用车账务怎么处理?
经销的小汽车转作办公用车账务怎么处理?
[案例]13000170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小汽车的税率: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中轻型商用客车,5%。 消费税一般在生产环节征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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