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2016年天津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9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打造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人社局发〔2016〕28号),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的高级教师。
二、评审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津人社局发〔2016〕27号)执行。
(二)评审组织。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共同组建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委。
(三)评价方式。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四)评审数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25号),2016年我市可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39名。参照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分布现状,确定全市推荐名额共98名(具体分配见附件)。
(五)评审材料。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材料参照高级教师评审材料的要求,按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安排
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申报和评审程序,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推荐(12 月 1 日 —12 月 20 日 )。各单位按照报评程序,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推荐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6年底。
(二)呈报(12 月 21 日 —12 月 22 日 )。各区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评审(12月底前完成)。组织召开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会议,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推荐考核办法,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提高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人选择优推荐出来。
(二)发挥评审导向作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荐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教师结构和教育教学特点,面向各学段、各学科教师队伍,统筹分配名额,合理确定推荐人选。要重点推荐在中小学校一线任教的优秀教师,在推荐人选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不得少于1名,校长(园长)比例不超过1/3,涉农区须有1名及以上农村校教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要一视同仁。
(三)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评审政策的宣传解读,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要规范推荐和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徇私舞弊、放宽条件或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联 系 人:市教委 田薇、吕晓晶
联系电话:15722099909、18812506628
联系地址:天津理工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附件:2016年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津人社办发〔2016〕197号 附件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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