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6]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发票更名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发票更名的通知
辽地税函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发票更名的通知
辽地税函1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原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更名为民生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在辽宁省内所使用的发票单位名称统一变更为民生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其他内容和管理办法不变。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到2006年3 月31日,届时一律作废。
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和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