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市政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发26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发2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业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此次调整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组织地税部门按新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征收力度,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特别要结合最近开展的全市税源调查工作,查清税源,堵塞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三、各应税企业要严格按调整后的标准和执行时间,及时主动申报纳税。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随着我市城镇建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地段土地使用价值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已不尽合理。
为了公平税负,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市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 调整依据和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16号)精神,此次调整以“公平税负、切合实际”为主导思想,以原有税额等级基本不变、重新确定区域等级范围为原则,参照辽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二、调整范围及执行时间
调整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起。原《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3号)同时废止。
三、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及具体区域
(一)城区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区:西关岗起沿新运大街至东兴路,沿东兴路至三道街,沿三道街至民主路,沿民主路至西关岗止所围成的区域及上述各街、路外侧。
2.二等地区:西关转盘起沿新运大街至胜利路,沿胜利路至中华大街,沿中华大街至文圣路,沿文圣路至青年大街,沿青年大街至卫国路,沿卫国路至西关转盘所围成的区域及上述街、路外侧(一等地区除外)。
3.三等地区:城区铁路线以内至南郊路,庆阳地区、宏伟城区(含辽化公司厂区)、弓长岭城区(含鞍钢弓矿公司厂区),铁西路两侧、振兴路两侧、繁荣路两侧,高新技术开发区、辽阳经济开发区(一、二等地区除外)。
4.四等地区:望水台街道、祁家镇、东宁卫乡、东京陵乡、曙光镇、汤河镇、安平乡所辖行政区域(一、二、三等地区除外)。
(二)灯塔市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区:烟台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区;佟二堡镇政府所在地。
2.二等地区:万宝桥街道办事处和古城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区(灯政发36号文件所列13个行政村);铧子镇政府所在地(铧子镇政府所辖4个街道)。
3.三等地区:灯塔市所属建制镇(佟二堡镇政府除外)所辖行政区域。
(三)辽阳县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区:首山镇及所辖行政区域。
2.二等地区:刘二堡镇所辖河南村、河北村、中心村。
3.三等地区:辽阳县所属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一、二等地区除外)。
四、调整后的税额标准
根据省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的设定标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分为6元/㎡、4元/㎡、3元/㎡、2 5元/㎡、2元/㎡、1 5元/㎡,0 8元/㎡共7个等级。具体适用标准为:
城区适用4个等级:一等6元/㎡、二等4元/㎡、三等3元/㎡、四等2 5元/㎡;
灯塔市适用3个等级:一等3元/㎡、二等2 5元/㎡、三等1 5元/㎡;
辽阳县适用3个等级:一等3元/㎡、二等2元/㎡、三等1 5元/㎡;
全市住宅均为0 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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