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1:02:43

[案例]130001812 一般纳税企业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开具普票时按4%的税率开吗?否则,按多少?


一般纳税企业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开具普票时按4%的税率开吗?否则,按多少?
[案例]1300018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4%的征收率开具普票,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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