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政发[2006]1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1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1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问税负,增强地方财力,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二、对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类别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 区 范 围 城 市 1等 30 铁西区:南九中路、贵和街、南七中路和齐贤南街以内区域。 和平区:北二马路、中山路、南京北街、南京南街、南三马路、胜利南街和胜利北街以内区域。中华路西起南京北街、东至和平北大街。 西塔街北起哈尔滨路、南至市府大路。 沈河区:东顺城街、南顺城路、西顺城街和北顺城路以内区域。热闹路、小南街、翰林路、风雨坛街和奉天街以内区域。 大东区:东顺城街北起北顺城路、南至南顺城路。 皇姑区:长江街北起崇山中路、南至昆山中路。长江南街北起昆山中路、南至哈尔滨路。 东陵区:天坛一街北起文化路、南至文翠路。 金融商贸开发区:东起小北关街,西至北京街,北起火车道和昆山东路,南至联合路、惠工街、哈尔滨路以内区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艺路、青年大街、文体路和三好街以内区域。 此外:北陵大街北起泰山路、南至昆山路。 北京街北起昆山路、南至市府大路。 青年大街北起市府大路、南至沈水路。 十一纬路西起和平北大街、东至青年大街。 大西路西起青年大街、东至西顺城街。 2等 21 环形路以内除1等以外的地区。环形路系指由北一西路、北一中路、塔湾街、崇山西路、崇山中路、崇山东路、北海街、滂江街、万柳塘路、文化路、宁波路、南八马路、沈辽东路、沈辽中路、沈辽西路、肇工南街、肇工北街组成的环行路。 铁西区:凌空二街北起飞翔路、南至南滑翔路。 3等 15 二环路以内环行路以外除1、2等以外的地区。 4等 9 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的地区,及苏家屯城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子城区及道义组团。 三环路以外铁西新区范围内。 5等 6 城市市区以内除1至4等以外地区。 县级城市 7.50 新民市市区。 县城 7.50 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6 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工矿区。
注:1、城市市区即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组成。中心城区范围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2、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3、市内五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城市五等税额标准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