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购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购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购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3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我市房地产行业及其它行业手开式发票停止使用的通知》(沈地税发163号)及属地纳税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实行微机打印,现将领购《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使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微机发票)的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不在所属分局的,持相关手续到项目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照微机发票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办法申请安装开票软件并购买发票。
2.各分局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购买《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纳税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注明的商品房数量销售发票,做到一房一票。
3.各分局应加强对使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纳税人的监管力度,定期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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