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3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2 月 17 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真实,依法公开、及时快捷,利民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负责、亲自过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其他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由局保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第二章 深入推进“五公开”
第六条 推进决策公开: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和综合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法定程序,并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再行公布实施。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公众代表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建立政策措施风险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征询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角度进行充分论证,对可能产生的政策性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 推进执行公开:
公开重点任务、重点项目执行情况。主动公开我局承担的重点改革任务、重大项目及制定的重要政策、年度要点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及时公布执行情况和后续措施,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决策执行到位。
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各经办机构和窗口单位应当收集和汇总公众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反馈。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对收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措施。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做好督查结果及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责情况的公开。
第八条 推进管理公开:
编制行政职权目录。依法梳理本局所有行政职权,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职权,由职权承担处室(单位)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程序、时限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加大执法公开力度。公开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医保监督行政执法等人力社保执法行为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救济途径,通过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严格落实《市人力社保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51号),规范行政裁量,公开人力社保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编制行政审批目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开。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强化过程监控。积极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公开办理,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
第九条 推进服务公开:
编制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全面梳理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重点梳理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编制服务事项目录,逐项列明岗位职责、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服务对象、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均通过政府网站、人力社保局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推进结果公开:
推进重点工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公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人力社保领域重点工作安排,加大对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市政府重点工作、20项民心工程等重点工作和重要决策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人力社保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报告等内容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具体措施、人力社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结果评估制度。重要政策措施在实施一年后,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应当根据经办机构、窗口单位、电话咨询中心和其他相关组织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政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送相关局领导,并抄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公文办理程序。各处室(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将“五公开”要求纳入会议办理程序。各处室(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依法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主动对外公布,并及时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第三章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细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并动态更新,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全面性、有效性。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 推进就业培训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重点公开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各项补贴政策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各项补贴的管理和审批情况;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信息、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适时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中发生的典型案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推进人事人才信息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务员考录、公务员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信息和各类人才选拔、评比、表彰工作情况和结果。深入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定期向社会披露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名录,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的病种名录、医院名录及付费标准,社保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措施和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人工成本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
第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把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舆情研判作为必经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认真做好涉及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第四章 强化政策解读
第十九条 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且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应进行解读。
第二十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政策起草处室(单位)负责制定解读方案,撰写解读材料。局政研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解读工作。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二十三条 除通过局门户网站、人力社保政务微博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外,还可通过适时邀请新闻媒体、新闻单位和网站负责人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政务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
第五章 积极回应关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了解工作对相关政策的反映、态度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局政研室是局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并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组织“公仆接待日”、适时组织“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做好人民网和北方网“政民零距离”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增进公众对人力社保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事处室(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由局政研室沟通协调各相关处室(单位),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六条 政务舆情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第六章 加强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托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服务事项适度集中公开办理。加快推进社保缴费信息自助查询机、业务受理网络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服务一体化建设,发挥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作用,打造集中提供人力社保政务服务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及开放管理体制,综合利用全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系统、8890 便民专线服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公开。
第二十九条 遵守国家、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网络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局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是不涉密的可公开文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拓展网站互动功能,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完善网站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加强与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络、中央及我市主要新闻媒体的协作,整合信息资源。
第三十条 加强电话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逐步统一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拓展服务内容,逐步实现人力社保业务全覆盖;丰富服务方式,提供人工接听、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多种服务形式。建立政策制定部门与电话咨询中心政策对接机制,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复和解决。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在局党组领导下,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报告,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培训常态化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经常性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公务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我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群众、媒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公开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开展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 年 3 月 1 日 至2022 年 2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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