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8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布制度》、《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2 月 17 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增强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及时有效引导舆论,为人力社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向社会介绍天津人力社保事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和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布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进行新闻发布。具体内容为: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要会议、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动和改革措施、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类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三)按上级机关、局党组要求,向社会发布的各类新闻信息;
(四)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针对外界对本局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说明、澄清的情况;
(五)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考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监察案件等人力社保领域公示公告;
(六)其他需主动向社会宣传、介绍的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发布内容确定发布形式,主要包括: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通稿;
(三)接受记者专访;
(四)组织新闻单位现场采访;
(五)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报纸专刊、专版、专栏发布;
(六)其他发布形式。
第三章 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遇有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可增加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一般由局新闻发言人或局领导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一般由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同时担任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宣教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媒体记者的通知或邀请、新闻发布会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由政策研究室负责。媒体范围一般为两报两台、与本局联系紧密的本市和中央驻津媒体。
第十条 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处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2000字,时间不超过20分钟,发布稿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新闻发布办公室审议,重大热点问题新闻发布稿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二)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三)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四)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十一条 拟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新闻发布会需求,报政策研究室统一安排。临时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需提前一周报政策研究室。
第四章 日常发布
第十二条 在新闻发言人领导下,政策研究室负责统筹日常新闻发布工作,联系上级宣传部门,沟通协调新闻单位,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担任新闻发布负责人。宣教中心负责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报纸专刊的新闻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出新闻发布需求,确定发布内容,提供新闻通稿及有关材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政策研究室统一发布。政策类新闻原则上在规范性文件印发3日内发布,会议、活动类新闻原则上在会议、活动当天发布,公告、动态等告知性新闻即时发布。
第十四条 严格新闻发布纪律,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不得擅自向媒体发布未在门户网站公开、未经审核的消息。
第十五条 不定期召开媒体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答复记者问询,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记者采访工作由政策研究室统一安排,各处室、各单位要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主动提供信息服务、协调相关采访,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七条 政策研究室按照市政府外宣工作要求,负责协调接待境外媒体。
第五章 舆情突发事件处置
第十八条 舆情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第十九条 舆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新闻发布办公室统筹协调,根据舆情的发生发展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部门以及责任人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审定舆情应对方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口径、原则和内容,确定负责新闻发布、审定新闻发布稿和接受记者采访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确定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依纪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处室、各单位发现有关舆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向新闻发布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根据事件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舆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经审核后,统一发布。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导、新闻记者撰写评论文章,进行专家解答,以权威、专业信息赢取信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隐瞒不报舆情突发事件,造成事态失控,产生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新闻宣传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系统新闻宣传员队伍,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和各区人力社保局均设立1名新闻宣传员,由熟悉业务、具有较强文字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四条 新闻宣传员主要负责本处室、本单位新闻发布宣传稿件的拟定,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媒体采访的协调,承担网站信息报送、微博微信等相关宣传任务。
第二十五条 每年不定期组织新闻宣传员培训,同时开展对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和各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同志的新闻发布业务培训。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六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将新闻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加分项。
第二十七条 政策研究室负责制定考核细则,根据媒体宣传、网站和微博微信、报纸专刊等素材提供、实际刊发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二十八条 新闻宣传考核工作实行每月计分、每季度通报、年底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管理工作,发挥政务微博微信服务民生、引导舆论、解疑释惑、展示人力社保系统良好形象的作用,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把控舆论导向,根据市政府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管理坚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政务公开,紧贴民计民生、突出重点工作,及时准确权威的原则,利用新媒体开展政民互动,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秘密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人力社保政务微博账号(@天津人力社保)和天津市人力社保政务微信公众号(天津人力社保)。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微博微信信息内容坚持“三贴近”原则,即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面向广大服务对象,发布人力社保系统可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实用信息,确保微博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 各区人力社保局和各处室、各单位报送的微博微信信息,应该严格遵守政务公开要求,内容简洁清晰,突出网络特点,语言生动活泼,并配发相关图片或视频,增强微博微信的可读性和吸引力。
第七条 局政务微博微信重点发布以下内容:
(一)政策公告。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出台的人力社保政策;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政策解读;本部门发布的需社会周知的各类公告。
(二)惠民举措。全市人力社保系统出台实施的各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举措;各区、各处室、各单位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创新招法。
(三)便民提示。方便群众办理人力社保事务的提示性告知,包括公共招聘会安排、公务员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社保经办、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内容。
(四)动态资讯。各区、各处室、各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调研、执法等工作信息。
第八条 人力社保政务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由各区、各处室、各单位新闻宣传员负责编辑整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由微博微信管理部门统一发布。政策公告、惠民举措类信息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便民提示和动态资讯类信息即时发布。
第九条 各区、各处室、各单位报送的微博微信信息,根据采用、转发、评论和点赞情况,纳入新闻宣传考核范围和全局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章 互动回复
第十条 建立微博微信互动回复机制,对网民留言问题,坚持有问必答、全面及时准确回复。
第十一条 信息回复由电话咨询中心统筹负责。对网民提出的政策信息咨询类问题直接答复;对重大问题,由微博微信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电话咨询中心定期归类分析回复情况,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区、各处室、各单位新闻宣传员对交办的微博微信问题,应及时准确拟定答复文本,经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政策研究室负责局政务微博微信的统筹管理;宣教中心负责信息发布、舆情监测;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互动回复、问题解答;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运行保障。
第十四条 全系统微博微信按照集约化原则建设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和局属各单位不允许自行开发开通微博微信,各区人力社保局及所属单位开通微博微信需向市局备案。已开通微博微信的部门,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市网信办和市局有关规定,加强运行管理。对发挥作用不明显和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政策研究室要加强对新闻宣传员微博微信业务能力的培训。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畅通与“天津发布”、“北方网”、新浪和腾讯微博微信技术团队联系,提升新媒体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行规范、高效、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包括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门户网站”)和局属单位网站。
局门户网站(网址:hrss.tj.gov.cn)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官方政务网站,主要功能是公开人力社保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接受公众监督、开展业务宣传。
局属单位网站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开设的公共服务网站,主要功能是发布业务动态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特色宣传等。
第三条 局门户网站和局属单位网站本着统筹规划、分工合作、突出政务、强化服务、规范高效、运转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网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
第五条 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局网站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和组织推动工作。
(一)制定局网站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制定局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的办法规定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门户网站整体框架、版面形式、栏目设置等设计管理;
(三)负责检查督促各责任部门及时准确做好相关内容维护,配合局保密部门做好局网站内容安全管理;
(四)组织局门户网站绩效评估,监测、分析网站运行情况;
(五)统筹协调局门户网站运行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信息化部门负责局门户网站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一)负责局门户网站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
(二)负责局门户网站的软件开发、维护和升级,及时解决网站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三)负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局网站进行实时监测。
(四)负责网络安全防护,防止并及时处置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问题。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处室、本单位职能参与网站运行管理。
(一)负责为局门户网站提供相关信息。
(二)负责及时更新本处室、本单位的责任栏目信息和网上服务事项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独立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栏目维护
第八条 局门户网站内容维护实行栏目责任制,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维护。
第九条 局门户网站栏目责任部门按照《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及责任分工表》,根据栏目的特点和要求,做好栏目内容的日常维护:
(一)信息公开类。主要包括本市人力社保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组织机构等内容,栏目责任部门应当在文件发布或者信息变化后进行及时更新;
(二)新闻资讯类。主要包括人力社保相关新闻资讯、工作动态,栏目责任部门应当每日进行更新;
(三)办事服务类。主要包括网上业务经办、办事指南、信息查询等内容,栏目责任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规定办理。
(四)互动交流类。主要包括网上咨询、举报投诉、民意调查等内容,栏目责任部门应在时限内及时办理答复。
第十条 局门户网站应当按照《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发布的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局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发布。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在局门户网站上开设专题专栏,需向局新闻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信息化部门设计开发,开通后由申请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和信息发布更新。
第十一条 局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要主动利用网站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宣传、公众服务和舆论引导。
(一)出台重大政策文件时,主办处室应当根据政策主要内容和社会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编制政策解读,并同步在网站发布。
(二)举办重要业务活动时,主办处室和单位应主动将相关信息和活动动态报送局宣传部门在网站开展宣传。
(三)局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向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同时在网站发布。
(四)局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围绕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定期通过局网站开展政策解读、热点解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主动利用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局系统网站实行集约化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网站,确需工作需要建立网站的,须经局新闻宣传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局属各单位已建立的网站,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运行维护,出现域名变更、网站改版、停运关闭等重大变动时,须及时向局新闻宣传部门进行备案。对应用和服务领域窄的局属单位网站,逐步整合到局门户网站。对内容长期不更新、访问量过小的网站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本部门网站管理运行,应当制定网站内容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一)发布的信息不得出现严重错别字,不得发布虚假或伪造内容信息;
(二)新闻动态类栏目每周至少更新1次;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每季度至少更新1次;人事、规划统计类栏目每半年至少更新1次;不得出现长期不更新栏目和空白栏目;
(二)网站的各个栏目、各条信息链接、各个图片链接均可正常点击使用,不应当出现无链、错链、断链现象;
(三)网站的在线申报和查询系统等服务功能要畅通、有效、便捷,满足用户业务办理需求。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我市和局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信息审核把关,禁止涉密信息上网。对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的,应当送局保密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时配置、更新相应的软件、硬件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检查网站存在的技术漏洞和其他可能遭受恶意攻击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预防和修复。
第十六条 局门户网站各栏目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局新闻宣传部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局新闻宣传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局新闻宣传部门对局门户网站各栏目责任部门的内容更新情况进行定期抽查、集中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更新栏目内容的处室、单位进行督办和通报。将局门户网站各栏目运行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加分项。
第十八条 对在网站运行管理中,出现重大内容错误、虚假信息、信息泄密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及责任分工表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1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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