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096 可否直接拿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可否直接拿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案例]130002096
根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发布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购进除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外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扣。 因此,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的认证抵扣期(开票之日起90日)内,经金税工程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准予抵扣; 纳税人申报抵扣时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