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52:46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告[2007]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大地税告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大地税告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17日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地税局大连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辽编发24号)和市编委《关于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划由大连市地税局管理后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大编发20号)的有关规定,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划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为加强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38号)精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7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止,对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统一进行更换。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提供的证件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工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刊有遗失声明的报样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办税人员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表册领取
凡符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换证地点领取《税务登记册》或登录大连市地税局网站自行下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www.dl-l-tax.gov.cn
三、换证地点及咨询电话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的指定换证地点:西岗区唐山街40号(市地税局第三、第四稽查局办公楼)一楼大厅。
市内四区外原省局大连分局所属纳税人的指定换证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内主管地税机关。
咨询电话:83658386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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