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 10:52:17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告[2007]4号 关于停止使用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出租汽车手写发票的通告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使用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出租汽车手写发票的通告
大地税告4号
关于停止使用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和出租汽车手写发票的通告
大地税告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22日
为了规范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辽宁省大连市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写)和开具金额为佰位供出租汽车专用的《辽宁省大连市公用机动车辆客运发票》。请纳税人于2007年6月30日前持发票领购簿和已使用未交验及未使用的上述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事宜,逾期未办理的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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